合同范本>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

企业借款合同

时间:2024-10-01 14:44:08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

企业借款合同1

  甲方:

  乙方:

  一、由于乙方资金紧张,周转困难,致使本身生产停泄,已签订合同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乙方向甲方商议借款人民币 元以便购入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乙方申请,同意借给乙方资金人民币 元。

  二、上述借款用于:

  (1)、订购原材料:

  (2)、订购辅料:

  (3)、其他如:购买工具等。

  三、上述借款直接汇到: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帐号: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

  2、对于上述借款,甲方有权从双方业务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3、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否则按每日1‰比例收取滞纳金。

  4、本借款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天内归还给甲方。

  5、如乙方到期拒不归还借款,甲方可以随时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发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企业借款合同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

  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企业借款合同3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

  【附】个人和企业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借款合同4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2.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2.2.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2.4.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网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身份证号码:)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3.1.1.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1.2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2.3.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2.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

  3.3.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

  3.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4.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4.1.1.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4.1.2.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 保证方式

  5.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5.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8.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3.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9.1.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9.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10.2.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3.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10.3.2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0.075%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11.5.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12.1.1.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12.1.2.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12.1.3.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12.2.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12.3.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13.4.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保证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

企业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 (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年 字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 种: 项 目:

  种 类:

  金 额(大写) (小写)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 期 金 额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第五条 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 金 利 息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企业借款合同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①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xx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给予了保护。

企业借款合同7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双方的意见写

  7、其他: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企业借款合同8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方因扩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金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 %/每年,付息时间: 。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息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还款期提前如下:

  若提前还款则以 年 月 日起,根据实际借款的天数计算,每天( %/360) 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2、还款方式:现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公司全部财产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 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 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贷款方按利息所得借款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9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10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为保障各方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整(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具体以借款借据/银行凭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起算日。

  第四条 担保条款

  1、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提供担保物作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物为 。

  2、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提供担保物作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物为 。

  第五条 借款的使用与偿还

  为确保本贷款项下的资金安全,借款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随时检查、监督该借款的使用情况,并按贷款人的有关指示和约定,使用和偿还上述贷款。

  一、为便于借款人使用资金,贷款人指定下列帐户转款为借款人赎取房产: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二、贷款偿还时,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人的指示将上述贷款本金转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 还款来源

  借款人 为本合同项下的第一还款来源,但不排除借款人用其它的还款来源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借款要求提供真实的商务合同、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二、借款人应当保证有关商业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人如发现不实或违法情况,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

  三、贷款人有权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提前收回本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借款。

  四、贷款人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提前收回借款而借款人无清偿能力时,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担保人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本借款。

  五、为保障贷款人能如期收回贷款,经双方一致同意,借款人将其名下位于 )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如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该房产以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1、贷款人有权赎取该房产并按照市场评估净值的

  2、转卖上述房产。赎取并转卖该房产后,贷款人收回本合同项下赎楼款、其它相关费用及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后,余款返还借款人。

  3、其它: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人无法履行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合同:

  (一)、如借款尚未发放,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本借款;

  (二)、如借款尚未到期,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本借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借款人违约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违约方应支付贷款本金总额 5% 的违约金。

  (二)如借款人违约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贷款人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可实现债权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如借款人违约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立约各方已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立约各方各执壹份,担保人 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具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名盖手印): 借款人(签名盖手印): 签署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15楼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担保人已阅读上述合同文本,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企业借款合同11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 自然 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 目前 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 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 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企业借款合同12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借款合同13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企业借款合同14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精选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精选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中提取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___。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借款方(签章):_________贷款方(签章):_________保证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15

  借款人:有限公司(注册号:374654441335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714231946556+182815)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

  从20xx 年月 日至20 13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1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企业借款合同】相关文章:

企业借款合同07-03

企业对个人借款合同07-16

企业借款合同【推荐】06-09

个人企业借款合同05-17

企业借款合同担保07-26

企业借款合同模板08-02

个人借款给企业合同07-03

企业技术借款合同01-30

个人企业借款合同02-04

企业员工借款合同12-13

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借款合同汇编15篇

企业借款合同1

  甲方:

  乙方:

  一、由于乙方资金紧张,周转困难,致使本身生产停泄,已签订合同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乙方向甲方商议借款人民币 元以便购入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乙方申请,同意借给乙方资金人民币 元。

  二、上述借款用于:

  (1)、订购原材料:

  (2)、订购辅料:

  (3)、其他如:购买工具等。

  三、上述借款直接汇到: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帐号: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

  2、对于上述借款,甲方有权从双方业务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3、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否则按每日1‰比例收取滞纳金。

  4、本借款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天内归还给甲方。

  5、如乙方到期拒不归还借款,甲方可以随时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发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企业借款合同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

  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企业借款合同3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

  【附】个人和企业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借款合同4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2.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2.2.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2.4.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网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身份证号码:)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3.1.1.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1.2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2.3.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2.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

  3.3.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

  3.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4.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4.1.1.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4.1.2.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 保证方式

  5.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5.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8.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3.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9.1.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9.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10.2.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3.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10.3.2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0.075%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11.5.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12.1.1.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12.1.2.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12.1.3.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12.2.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12.3.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13.4.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保证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

企业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 (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年 字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 种: 项 目:

  种 类:

  金 额(大写) (小写)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 期 金 额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第五条 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 金 利 息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企业借款合同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①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xx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给予了保护。

企业借款合同7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双方的意见写

  7、其他: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企业借款合同8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方因扩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金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 %/每年,付息时间: 。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息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还款期提前如下:

  若提前还款则以 年 月 日起,根据实际借款的天数计算,每天( %/360) 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2、还款方式:现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公司全部财产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 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 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贷款方按利息所得借款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9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10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为保障各方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整(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具体以借款借据/银行凭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起算日。

  第四条 担保条款

  1、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提供担保物作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物为 。

  2、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提供担保物作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物为 。

  第五条 借款的使用与偿还

  为确保本贷款项下的资金安全,借款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随时检查、监督该借款的使用情况,并按贷款人的有关指示和约定,使用和偿还上述贷款。

  一、为便于借款人使用资金,贷款人指定下列帐户转款为借款人赎取房产: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二、贷款偿还时,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人的指示将上述贷款本金转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 还款来源

  借款人 为本合同项下的第一还款来源,但不排除借款人用其它的还款来源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借款要求提供真实的商务合同、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二、借款人应当保证有关商业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人如发现不实或违法情况,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

  三、贷款人有权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提前收回本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借款。

  四、贷款人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提前收回借款而借款人无清偿能力时,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担保人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本借款。

  五、为保障贷款人能如期收回贷款,经双方一致同意,借款人将其名下位于 )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如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该房产以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1、贷款人有权赎取该房产并按照市场评估净值的

  2、转卖上述房产。赎取并转卖该房产后,贷款人收回本合同项下赎楼款、其它相关费用及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后,余款返还借款人。

  3、其它: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人无法履行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合同:

  (一)、如借款尚未发放,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本借款;

  (二)、如借款尚未到期,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本借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借款人违约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违约方应支付贷款本金总额 5% 的违约金。

  (二)如借款人违约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贷款人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可实现债权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如借款人违约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立约各方已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立约各方各执壹份,担保人 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具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名盖手印): 借款人(签名盖手印): 签署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15楼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担保人已阅读上述合同文本,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企业借款合同11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 自然 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 目前 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 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 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企业借款合同12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借款合同13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企业借款合同14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精选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精选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中提取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___。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借款方(签章):_________贷款方(签章):_________保证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15

  借款人:有限公司(注册号:374654441335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714231946556+182815)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

  从20xx 年月 日至20 13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1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