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优选)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开挖47000方、破碎、运输(含临时便道等)、回填、平整、碾压等全部工作内容。(开挖工程量及回填地经双方现场勘验认可)
2、借土、石渣回填、平整、碾压满足设计要求。
3、道路路基边拆迁房屋基础的回填、平整、碾压。
三、承包方式:
乙方全部包干,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设备、设施等。
四、协议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以甲方派驻县城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2、工期90天(含节假日)
五、工程质量标准:
1、按甲方施工图和甲方根据现场实际地形调整挖填、平整。
2、分层碾压,每层不超0.8米,碾压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甲方同意乙方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
六、协议款价结算及计价付款方式:
包干价:
1、土石方开挖、破碎、运输(含临时便道等)、回填、平整、碾压等全部工作内容包干价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
2、回填借土收费归乙方。
3、乙方先垫资施工。
4、乙方实际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5、本工程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后60个日历天内没有审核完毕,超过此约定时间,则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所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所载明的结果,并以此作为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价的依据。
七、工程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当日内,乙方必须将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汇入甲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内。若乙方不能按此约定汇入工程保证金,属乙方自动放弃。
2、工程保证金退还时间:乙方实际完成总工程量的40%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八、工程承包及分包:
1、本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工程的发包权。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不按协议履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2、乙方工程完毕,甲方未能如是支付全部工程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损失赔偿,赔偿金按合同总价2%计算。
十一、其他:
1、乙方必须在安全文明基础上施工,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范,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对周边居民、设施和防尘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居民及各种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各种税费保险,农民工资保证金等(甲方尽量配合乙方进行有关工作和协助办理)。
3、若因政策或特殊原因只是本工程停建、缓建等,乙方需按甲方的通知作出具体安排,甲方不承担机械停置及其他费用。
4、建安的相关税费,按规定须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十二、协议生效及终止日期: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按约定条件注入工程进度保证金后生效,履行完毕《土石方施工承包协议书》及完清本工程经济手续和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十三、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务留存一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
住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外墙面砖分项工程,交给乙方施工,双方约定如下:
一、承包范围
外墙面打底、贴砖,框架梁、柱与砖墙交接处布钢丝网、线条、构架贴砖等。
二、单价
100╳100规格外墙砖单价为______元/㎡;200╳400规格外墙砖:_____元/㎡;板底抹灰______元/㎡;顶部抹光_______元/㎡,总价以实际面积结算。
三、质量要求
1、根据甲方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出现空鼓等质量缺陷,保证工程质量。
2、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合格
3、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优良标准,确保外墙无渗漏。
四、付款
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一定工资,乙方贴砖拆架完毕后付至工资总额的_______%,经验收达标后余款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五、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乙方上岗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
2、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作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支付劳务费。
4、及时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材料、设备。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派出甲方所需的在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均合格的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求乙方负责人为其每一个职工投社会保险;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
3、乙方必须把所需材料计划提前_____天报甲方并按照施工预算核定领用材料,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长材短用,不得浪费,不得偷窃,如有浪费或偷窃,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加倍罚款;
4、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5、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它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包的分项工程。
六、工期
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进场,在______月______日前全部完成并开始拆架。
七、安全
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章操作。由于乙方施工操作方法不当造成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属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十一、协议生效条款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结算付款后废止。
(2)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地点)签署。
(3)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签订地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代表人:
签订地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3
发包人(甲方):(全称)威海昀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全称) 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威海昀卓酒店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威海工业新区管委西侧
1.3 工程内容:一区细木工窗帘盒、包管道及壁柜
1.4 承包范围:一区细木工窗帘盒、包管道及壁柜
1.5 承包方式:固定单价,乙方包工、包材料
1.6 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建筑面积26806.7平米。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xx)。
2.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xx)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60日(为日历工期,不包括春节休假日)。
3.2 开工日期:20xx年2月9日。
3.3 竣工日期:20xx年4月7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5)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4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2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竣工后给甲方提供一份竣工图纸。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3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4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以中标价为准,执行综合单价。如果有增加项目无法执行综合单价部分,执行20xx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按照53元/定额工日取费,48元/定额工日找差。材料价格依据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后下浮2%。(详见后附中标通知书)。
5.2 本工程价款约计:人民币 贰拾伍万元 ,250000.00元,包含乙方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费。具体总数以竣工决算为准。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开具正式发票付款。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工程首付款
5.4.1.1 乙方应在完成全部隐蔽工程后,向甲方提供相关质量验收合格记录,经监理方认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5%的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 112500.00元,金额大写: 壹拾壹万贰仟伍佰 元整。支付时间为工程中期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暂停施工。
5.4.1.2 工程中期的标准是:隐蔽工程全部完成,经监理方验收合格。
5.4.1.3 工程首付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
5.4.1.4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1.5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供全部工程资料5个工作日内。甲方保留工程总价5%为保修押金。本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保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等,乙方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订货时间和进场时间,并及时跟踪甲方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订货、进场。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按照投标材料样品标准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如果采购的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果更换后还与样品不一致,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甲方供应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王福群
7.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钱迎九,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4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3)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施工中发现有任何影响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和事项以及其他隐患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处理,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支付监理方的延期监理报酬。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补充约定:
17.1 本工程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施工,现场如果甲方人员发现乙方没有按照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施工,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_______(指分包部分之间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_______。
第三条:工程范围_______。
第四条:质量标准_______可依照工程施工详图、施工说明书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列出)。
第五条:承包人_______(如按预算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总承包人及发包人负责供应之材料,分包人应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第六条:工程总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
第七条:工程包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本工程全部总造价减去发包人及总承包人供应材料总值)。
第八条:付款办法:_______。
第九条:工程期限
按本合同第三条的工程范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条:本工程范围内的_______工程,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成交工。_______第十一条: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总承包人收执_______份(其中送拨款银行及发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执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5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建方):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共同协商,蜂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现将蜂岩镇朱场村办公大楼维修发包给田远(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维修造价:共计8万元(捌万元整)预算见预算报告。
二、外墙清光240平方米单独计算。
三、维修标准
1、外墙清光刮漆、正面掏小方块。
2、房顶用小青瓦盖垛脊。
3、门窗刷漆、窗子用雕花窗。
四、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预留300元质量保证金,一年质保过后,无问题全部付清。并由乙方承担国家有关税收。
五、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应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六、工程期限:______年______月共计20天,不得无故拖延。
七、施工监督: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委托的监工人员的质量监督,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必须重新返工。
八、其他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4、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勘察费 元(如有),设计费 元,设备购置费 元(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暂列费用 元(如有)。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
暂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暂列费用主要为以下情况: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4)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的费用。
5. 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经理: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设计开始时间 ,施工开始时间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合同履行期业主承担义务的工作影响占用承包人进度计划时间,如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选择方案、审图、报建、论证及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等,工期相应顺延。)。
10. 本协议书中有关的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13. 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总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5项目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16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指承包人指定负责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7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8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9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20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21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22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23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4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5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6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7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8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9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30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1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32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33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4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5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6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8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3条约定所作的变更。
1.1.39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0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1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42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3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4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45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7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8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9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50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51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5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53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54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5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8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59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总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总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总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总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总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项目总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总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3.3.1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2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设计相关文件的权利。
3.4 项目经理
3.4.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2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施工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现场施工相关文件的权利。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3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4.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5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
3.5.1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项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特别是大宗、特种设备的采购。
3.5.2负责制定项目的采购计划,配合做好采购及合同管理;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材料的进场安排。
3.5.3负责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关,对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参与HSE计划及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3.6.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3.6.4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观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3.6.5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3.6.6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3.6.7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3.6.8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3.6.9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3.6.10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
3.6.11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3.612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3.6.13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3.7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8 安全保证
3.8.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8.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8.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9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9.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9.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10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11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12.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12.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12.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12.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12.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且发包人已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7
发包方:小学(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鉴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工程名称:校内部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承包内容:厨房设备、校门、行政办公室、电脑房、图书馆等防盗门窗、食堂、饮水间后期扫尾工程。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排日期:20_年12月1日
工程竣工日期:20_年12月23日
工程质量:以区镇药品食品监督部门和防疫部门意见为基本要求,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甲方主要义务:工程质量、工程时间
乙方主要义务:包工包料、完成甲方所需求、质量第一原则、按图施工。
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竣工。
工程竣工后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由承包方负责免费修理。属于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镇有关部门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示范文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具体承包范围详见13.2款)暂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发包方明确要求承包方赶工的,应承担承包方因赶工额外发生的费用。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
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3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5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5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5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实施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同意,本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列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
进度款:
预付款的扣回:
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
质量保证金: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双方办理结算后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13.1 工程名称:
13.2 承包范围:
13.3 价款方式:固定总价+洽商变更
以上文本仅供参考。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9
甲方:
乙方:
以下书面呈述简称甲方、乙方。
一、乙方瓦工、木工、电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人身意外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施工过程中必须搭双排桥,支出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施工(地脚梁厚度 公分、钢筋16#、上下各3根、侧面12#各1根、柱子钢筋12#4根、平板筋10#、二层、三层圈梁24公分厚)
三、所有固梁4角高度水平一致,所有角成 度直角。
四、工价(瓦工 元/平方,电工17元/平方)(木工 元/平方包所有材料)包基础、包屋面另加 元,加 条烟,包 餐饭。
五、施工过程中的烟,房屋做完烟费(瓦工)一次性付完 元。
六、基础+打垫层包元。
七、木工包基础,包屋面。
八、瓦工供两餐饭,元
九、付款方式:
打第一层楼板打完瓦工元,木工元,电工元;打第二层楼板打完瓦工元,木工元,电工元;房子做完交房瓦工付清,木工付清,电工付清;
十、房屋承包期4个月,不能超过4个月以上几点望乙方须认真贯彻执行。
监工: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0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贵州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根据甲方提供的消防自动报警设计施工图、喷淋设计施工图、暖通设计施图所示内容:1、所有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2、所有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含喷淋水泵控制箱);3、所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含消防水泵控制箱);4、所有室内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含风机控制箱);5、消防泵、喷淋泵、风机的电源进线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风机控制箱到风机和水泵控制箱到水泵的到电源配管、配线及调试。6、地下消防水池的进水部分的设备采购及安装。7、应急照明系统、防火门、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材料须甲方认可)的总承包方式;本合同范围外的施工内容另行签证计算。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根据设计及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达到合格。
五、结算方式
工程款采用预结算方式结算。
六、合同价款支付
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另行约定,并严格按照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执行。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施工后,每月25日向甲方申报当月的工程进度,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80%的进度款给乙方。在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须达到工程承包总款90%,本工程的消防合格证取得并交给甲方后,一周内付足工程承包总款的97%,预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星期内付清余款。逾期不付,按违约处理。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本工程施工的内容、注意细节和工程要求。
②甲方必须提供详细消防设计图纸给乙方,乙方确认无误按图纸施工。
③协调施工中各种施工队伍的关系及安装工程中所用器材的堆放场所。
④提供施工所必须的水,电,照明等。
⑤因甲方原因延误工程验收或导致验收不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乙方款项。
2、乙方责任:
①严格按照甲方、消防部门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本消防工程总体验收由乙方负责组织。
②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进行工人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条理,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期间服从甲方管理,不损坏现场生产设备。
③确保所用材料,设备等符合消防质量标准,并具备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生产合格证等相关证件,所用材料经甲方和监理方的认可方可施工。
八、施工组织进度、暂停施工及工期延误责任
1、乙方必须按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主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按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因甲方原因 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5、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九、工程竣工及验收
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等内容。
4、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7、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职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8、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0、工程验收由乙方全权负责相关事宜,并负责提供消防部门验收许可证。
十、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扣除总价款的3%质保金。质保期为取得消防许可证之日起壹年。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乙方进场后,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失误而延误工期,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②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④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图纸,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和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 方:(公章) 甲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1
发包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加强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经双方商定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建设单位:__________
二、工程名称: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
五、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质量
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质量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第三条工程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为:__________ 。由于乙方原因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责任。(具体开工见开工报告)
第四条材料供应
一、本工程所需材料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
二、无论是何种采购材料,建设单位、联合双方都有权对材料机械审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场,并符合环保要求。乙方均应按照甲方Q/WJY-B-13-02物质采购控制程序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价、选择和管理,建立材料供应商动态信息台账。
第五条机械及料具的投入方式
一、进场施工所需的大中型设备及工程用的小型工具等全部由乙方按市场规律租赁使用。
二、乙方严格执行甲方Q-E-OHS/WJY-GD-02-03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对设备供应商信资能力及设备各项性能进行严格检验,经甲方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方式
一、结算方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书执行
二、付款方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书执行
三、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向甲方承担管理费用(不含税金),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税费政策依法纳税。
四、以上付款时间以甲方收取建设单位工程款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24小时内付款。
五、以上付款时扣减乙方应向甲方上交的管理费用、工资费用。
第七条工程保证金
为确保合同履约,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_______元(或者用价值相等的财产作抵押)。工程保证金属于履约性质,不计利息。工程保证金的返还,在工程完工备案后,乙方无违约现象,且无拖欠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情况下,分阶段返还;若有违约,按违约处罚后的余款返还。如工程质量或工期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目标,除按本合同处罚外,工程保证金概不退还。
第八条工程保修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本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承担保修责任。为确保工程及时保修,维护甲方形象和信誉,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工程尾款和主合同保修金全部收回,公司可以暂扣保修金100000元作为本工程维修基金,在乙方延迟或拒绝承担保修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不征求乙方意见的前提下动用保修金维修,费用如实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超额部分亦由乙方承担。保修期按国家和建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费用在保修期满后如实返还)。
第九条工程管理
一、乙方进场时临时设施、围墙、门楼、现场标牌、标识、工作牌等严格按照甲方CI设计执行。若未按规定执行又不整改的甲方将强制实施,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罚款_______元。
二、甲方委派管理人员参入该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控制。乙方承担工资费用_______元,按月上缴甲方或在工程款中如实扣除。
第十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协调与建设单位及工程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2、甲方根据XX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文件要求,每季度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贯标大检查。
3、对乙方违反施工操作及验收规范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制止。甲方提出问题纠正方案后,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严重违规的'责任,甲方中途有权终止该承包合同书,没收履约保证金,追究其责任。
4、对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和责任,甲方中途有权终止联合承包合同书,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二、乙方责任:
1、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中对甲方约束条款,对乙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返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并承担建设单位对甲方的一切经济处罚。
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建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要求,乙方必须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动者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如被有关部门查处,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3、服从甲方的指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若延误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达不到合同标准,而受罚款的金额应以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处罚条款等同对待;若提前完工交验,质量安全达到合同目标,受奖条件也应以甲方与建设方的合同条款执行。
4、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应注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优良的标准,安全生产达到优良标准。
5、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保障和满足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若因乙方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贯彻GB/T19001-20xx年;GB/T24001-20xx年;GB/T28001-20xx年三位一体管理标准所列出的各项要求,并负责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
7、乙方承担完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项指标所需验评申报费、检查招待费、奖杯(牌)制作费、登报宣传费等费用。
8、乙方不得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9、无论何种原因,当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0、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甲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满足建设单位的全部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遵守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接受甲方有关部门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二、本工程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专用账户,若违反此规定每次罚款伍万元,责任人放弃所有权利。
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及相关协议、乙方的承诺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作为附件存档。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一经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一式伍分,其中甲方肆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合同期满(或规定的分包工程全部完工,2一切款项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关于设计变更和其他费用)
现场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收集相应资料,对于大型变更,如工程规模、建筑功能等发生改变,需要重新计量、计价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详细情况反映至甲方经营部,由经营部派人按规定办理。
发包方:__________(公章)承包方: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2
甲方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
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甲方与乙方在真实、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不包料。即甲方负责提供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
二、甲方应提供建房所需原材料、场地等条件便利乙方按时完工。
三、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负责找工人,组织、指挥工人施工,乙方及其工人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五、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拟建房屋有效图纸 张,由甲方负责指导修建。甲方负责一切建房所需的原材料。施工所用的所有机器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搅拌机、吊预制板上楼的机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设备、振动器、切割机等),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在工地明显位置悬挂施工重地,严禁非施工人员入内、施工重地、注意安全等警示语,安装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进入施工工地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搭架、使用起重设备、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必要的时候乙方最好请专业人员协助完成。乙方进入施工工地现场,掌门师傅应负责一切安全,监督一切安全操作要领,不违规危险操作,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及其工人由于设备原因、违规操作、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施工管理不严等原因而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如无违规操作造成的伤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七、施工要求:一楼高 米,室内净高 米。二楼高 米,室内净高 米。一楼砌墙全是24墙。二楼以上(含二楼),两边外墙为 18 墙,内墙为24 墙(承重墙和承受较大重力的墙均是24墙,圈梁和挑,浇注凝固后不应有蜂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
八、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房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工程工期为: 年 月 日(公历/农历) 年 月 日(公历/农历),按日历工期计算。因大雨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期耽误除外。
十、乙方应按时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每平方米减少工钱 元。
十一、付款方式:建筑承包价格为 元/平方米,正负零以下按混凝土立方计算,每立方米 元,自开工日起到 年 月 日主体完工。开工后,每修好一层,按该层工程款的 %先行给付乙方。待房屋工程全部交工,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
十二、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擅自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因一方擅自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还应负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损失的计算范围为:乙方迟延开工造成甲方建筑材料的功能减退或失效的损失、乙方施工中明显超过一般同类工程所需的材料给甲方造成的施工原材料损失、乙方在房屋的主要部分施工中未按照甲方的施工质量要求、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等)。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如果甲乙双方因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变化致使施工发生改变,可以就改变的部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再行商议,但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做出实质性变更。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选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十六、其他事宜还可以再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承接甲方电视监控工程,工程设备造价_________________元(此价格不包括工程用线、pvc管费用),并达成以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均具优良品质,若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维修,三个工作日不能修复的,提供备用机。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乙方设备款的20%,作为预付款,待安装调试按品牌验收完毕后10天内付清设备款的80%和线、pvc管的费用。乙方承诺7天内开工,15天内全部工程结束。甲方保证在工程安装调试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合作。如因甲方因素造成的图像质量问题的排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派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并负责全部设备的调试。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附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双方代表签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现纠纷由起诉方所在地法律部门依法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4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有工程项目一个,位于____市____区福永街道XX12区南,同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兴建一栋七层高,面积约700平方米的.住宅楼。
二、 乙方承包范围,由图纸说明,包括水电、电视线、网线、对讲机、布线、防盗网、门窗,以及大楼四周围滴水1米内的散水、排污工程等。施工过程的用电、用水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三、 材料要求:
(1)主体结构用600桥牌水泥,砌砖用500明达牌水泥;
(2)钢材用国标18厘以上及深圳生产的华美牌,16厘至10厘用国标沙钢,8厘用高线材,主体结构不能用长度不够的钢筋焊接。所有钢筋都要经甲方验过,如发现有假,甲方可以拒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 装饰用料要求:
(1)外墙贴
7.3
7.3油面纸皮砖(彩花厂),窗头线、栏河线、阳台线贴分色砖;
(2)内墙用水泥灰批荡干后,批双飞粉二次,用砂纸磨平,扫海鸥牌乳胶墙漆二次;
(3)厨房、卫生间墙贴20
30(佛山)优等瓷片到顶,梯间、走廊贴20
30(佛山)优等瓷片,高
1.5米;
(4)天面栏河、阳台栏河贴优等纸皮砖或瓷片;
(5)厅、房铺500
500(佛山)优等瓷片、耐磨地砖,墙体贴12公分脚线,卫生间、厨房、阳台、地面贴耐磨防滑地板砖;
(6)每个厨房造一套煤气台,灶台根据实际尺寸,现场装模倒制水泥板,上面四周贴地板砖,每个套间大门口用大理石做门坎;
(7)楼梯地面、休息台、梯级都要贴大理石;
(8)天面过水泥沙干后扫防水胶,干后贴500
500白色耐磨地板砖
工程施工承包协议15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交通运输
1.11知识产权
1.12保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2.2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6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项目经理
3.3承包人人员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3.5分包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履约担保
3.8联合体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监理人员
4.3监理人的指示
4.4商定或确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2质量保证措施
5.3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质量争议检测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2职业健康
6.3环境保护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2施工进度计划
7.3开工
7.4测量放线
7.5工期延误
7.6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暂停施工
7.9提前竣工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样品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现场工艺试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10.2变更权
10.3变更程序
10.4变更估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暂估价
10.8暂列金额
10.9计日工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3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支付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竣工验收
13.3工程试车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施工期运行
13.6竣工退场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14.2竣工结算审核
14.3甩项竣工协议
14.4最终结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缺陷责任期
15.3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2承包人违约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18.2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18.4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通知义务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20.争议解决
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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