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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3-12-08 09:25:04 春鹏 承揽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10篇)

  引言:承揽合同是定作方与承揽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履行的过程中,因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违约而引起纠纷。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10篇)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 皮具制品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如同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那样,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所定作的产品,答辩人在大货生产之前共进行了三次打样,并且每一次试产的样品都交与被答辩人检验,结果是:前两次试产的样品被答辩人都不能接受,并退回答辩人做改进。无奈之下答辩人又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继续改善品质并进行第三次试产,直到第三次试产,才得到被答辩人确认。确认样板随即留在被答辩人的香港公司,答辩人要求留存,被答辩人确说货期紧,就按第三次试产的品质及客人的文件要求直接生产,不用再签。

  在打样得到被答辩人确认之后,答辩人才开始严格按照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大量生产。在加工此批产品的所有环节均以经过被答辩人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答辩人在加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材料(纸张,油墨等),成品含水量,手工质量及表面质量等等。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在他们的订购单上针对成品含水量在那个范围内为合格做特别的要求和说明,仅要求答辩人按客人文件直接生产。在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所有货物中,答辩人从来没有因为产品含水量超“标”而被被答辩人退回给答辩人,或是停止交付工作成果,相反是被答辩人还要求答辩人继续供货直到供完所有被答辩人所定做的货物,这从答辩人的交货进度可以得到证明。这点足以说明答辩人产品的含水量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易过程中,被答辩人是能接受的。换句话说,被答辩人接受答辩人的产品报价也就接受答辩人所提供产品的所有质量标准,当然也包括产品的含水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分钱一分货。即便答辩人后来被他的客人告知含水量超“标”,那也是被答辩人与他的客户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并没有影响到答辩人继续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这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交易是两码事,不能混在一起,更不能混为一谈。因为答辩人并没有直接与被答辩人的客人发生交易,也就是说被答辩人不能用他的客人标准来要求答辩人,这是两回事,必须分开对待。所以,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答辩人的所谓违约行为的问题是子虚乌有的。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后,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暂时未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得到了证明那也与答辩人无直接关系。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交易是在被答辩人的仓库内完成的,出了被答辩人的仓库不是答辩人所能管控的范围。

  正如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法庭调查过程中所说,被答辩人接收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之后,经检测发现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且当此之时已经进行相应处理——譬如烘干等,这个事实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交易过程之中是按照双方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进行交易的,即使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那也是被答辩人应该自行处理的事项,与答辩人无关。第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让答辩人赔偿所谓因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造成的`损失的说法,也就与事实不符,更加于法无据;应该依法予以驳回。

  3、关于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的订单之中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实际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之中预期的时间不一致并不是答辩人延迟交货,而是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的合同变更;最重要是被答辩人的定金按双方约定本应在第一次(20xx年10月)付清,可直到20 年12月14日才付清,答辩人延迟交货也是应被答辩人说订金到位一星期后再交完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采购单上的交货日期只是被答辩人的单方要求;答辩人的承诺:只能尽可能赶,不可能按照被答辩人采购单上的时间完成任务,所以答辩人不存在逾期送货违约之事。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确认的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被答辩人已经验收入了库,交易已经正常完成。现被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把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硬拉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来处理,并且直接作为拒付相应款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据此,答辩人恳清,判令被答辩人及时清偿加工费余款318456.00(含税)或者271853.20(不含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所有诉讼费,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依法有效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11月6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xx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做出答辩。

  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

  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

  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

  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

  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

  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

  xx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120.62358万元,而xx年xx月xx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50.7064万元,差距为430.08282万元。

  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59.966665万元。

  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346.7064万元。

  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

  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xx年xx月xx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

  而该份结算书与xx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

  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xx年xx月xx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

  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

  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

  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84.5210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

  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

  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

  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xx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

  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3

  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xx委员会提起xx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xx协议效力及xx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xx委员会提起xx。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xx委员会与上海xx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xx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xx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xx机构仅此一家,另一xx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第三条规定,“xx协议约定的xx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xx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xx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xx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该xx协议有效,上海xx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xx委员会提起xx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xx协议效力及xx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xx委员会提起xx。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xx委员会与上海xx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xx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xx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xx机构仅此一家,另一xx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解释第三条规定,“xx协议约定的xx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xx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xx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xx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该xx协议有效,上海xx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委员会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6

  第三人:xx女住址

  原告:xx住址

  被告: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

  原告xxx因不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xx】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xx

  1、第三人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2、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具状人: xxx

  xxx 年 xx 月 xx 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7

  答辩人(本案被告):xx市xx机械厂。

  住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厂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xx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总经理。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x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本案诉争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铸铝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约加工,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0万元。xx年8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铸铝毛坯2800件,经被告加工后,于xx年8月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废品退回给原告。交货时,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收妥入库,但原告并无即时向被告支付加工款。20日后,原告却口头通知被告,说明发现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诉争合同。

  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检验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报告,如果确系被告过错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有提供。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机械厂

  20xx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8

  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xx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xx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xx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xx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9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 0)楼 第 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本案发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之父母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健全,其各种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其人身、财产和精神上均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和爱护。然而被答辩人之母却没有尽到其应尽之职责,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对小孩玩耍的范围和玩耍的对象均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如此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置于 广场内的离心风机为经检验质量合格之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且该风机的风扇外设有防护罩,并非像被答辩人所称"裸露在外"。此种小型离心风机的制动原理非常简单,功率一般不超过750W。也就是说,小型离心风机并非高压高功率的危险设备,使用起来就类似于日常小家电。很显然,对于这样一台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电器,并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致害危险,答辩人因此无需对其"特别"关注以防止安全事故,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说,即便如被答辩人之父母所述,在离心风机上贴上"危险"、"小心"等字样的警示牌,对于年幼的、不识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虚设。而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触摸转动中的风扇可能产生何种危险,属于常识,无需提示。事实上,具体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型风机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导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无知行为和小孩父母对孩子行为的放任和不关心等不作为行为。而答辩人在广场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将被答辩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J)6)条为"参照"之依据,而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并非劳动者,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0.10关于肢体损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被答辩人经鉴定机构检验为"右手掌尺侧可见纵行疤痕,右无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节屈曲挛缩畸形,功能丧失",显然达不到评残标准。故此,请求法庭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均不予确认。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答辩人已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本案发生后,被答辩人之父母经常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闹事,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结合人道主义关怀之精神,答辩人支付了1 0元予被答辩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够就此终结。不料,被答辩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辩人经营场所向顾客和设备淋粪便的野蛮、荒唐之举动,造成答辩人数台机器设备受损。此案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10

  答辩人:

  男,汉族,50岁,现住xxx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xx)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xx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xx)的钱啦,在xx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xx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xx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xx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xx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 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xx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xx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xx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xx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xx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xx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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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10篇)

  引言:承揽合同是定作方与承揽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履行的过程中,因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违约而引起纠纷。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10篇)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 皮具制品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如同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那样,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所定作的产品,答辩人在大货生产之前共进行了三次打样,并且每一次试产的样品都交与被答辩人检验,结果是:前两次试产的样品被答辩人都不能接受,并退回答辩人做改进。无奈之下答辩人又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继续改善品质并进行第三次试产,直到第三次试产,才得到被答辩人确认。确认样板随即留在被答辩人的香港公司,答辩人要求留存,被答辩人确说货期紧,就按第三次试产的品质及客人的文件要求直接生产,不用再签。

  在打样得到被答辩人确认之后,答辩人才开始严格按照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大量生产。在加工此批产品的所有环节均以经过被答辩人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答辩人在加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材料(纸张,油墨等),成品含水量,手工质量及表面质量等等。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在他们的订购单上针对成品含水量在那个范围内为合格做特别的要求和说明,仅要求答辩人按客人文件直接生产。在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所有货物中,答辩人从来没有因为产品含水量超“标”而被被答辩人退回给答辩人,或是停止交付工作成果,相反是被答辩人还要求答辩人继续供货直到供完所有被答辩人所定做的货物,这从答辩人的交货进度可以得到证明。这点足以说明答辩人产品的含水量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易过程中,被答辩人是能接受的。换句话说,被答辩人接受答辩人的产品报价也就接受答辩人所提供产品的所有质量标准,当然也包括产品的含水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分钱一分货。即便答辩人后来被他的客人告知含水量超“标”,那也是被答辩人与他的客户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并没有影响到答辩人继续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这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交易是两码事,不能混在一起,更不能混为一谈。因为答辩人并没有直接与被答辩人的客人发生交易,也就是说被答辩人不能用他的客人标准来要求答辩人,这是两回事,必须分开对待。所以,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答辩人的所谓违约行为的问题是子虚乌有的。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后,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暂时未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得到了证明那也与答辩人无直接关系。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交易是在被答辩人的仓库内完成的,出了被答辩人的仓库不是答辩人所能管控的范围。

  正如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法庭调查过程中所说,被答辩人接收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之后,经检测发现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且当此之时已经进行相应处理——譬如烘干等,这个事实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交易过程之中是按照双方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进行交易的,即使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那也是被答辩人应该自行处理的事项,与答辩人无关。第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让答辩人赔偿所谓因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造成的`损失的说法,也就与事实不符,更加于法无据;应该依法予以驳回。

  3、关于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的订单之中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实际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之中预期的时间不一致并不是答辩人延迟交货,而是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的合同变更;最重要是被答辩人的定金按双方约定本应在第一次(20xx年10月)付清,可直到20 年12月14日才付清,答辩人延迟交货也是应被答辩人说订金到位一星期后再交完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采购单上的交货日期只是被答辩人的单方要求;答辩人的承诺:只能尽可能赶,不可能按照被答辩人采购单上的时间完成任务,所以答辩人不存在逾期送货违约之事。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确认的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被答辩人已经验收入了库,交易已经正常完成。现被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把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硬拉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来处理,并且直接作为拒付相应款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据此,答辩人恳清,判令被答辩人及时清偿加工费余款318456.00(含税)或者271853.20(不含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所有诉讼费,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依法有效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11月6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xx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做出答辩。

  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

  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

  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

  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

  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

  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

  xx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120.62358万元,而xx年xx月xx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50.7064万元,差距为430.08282万元。

  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59.966665万元。

  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346.7064万元。

  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

  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xx年xx月xx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

  而该份结算书与xx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

  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xx年xx月xx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

  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

  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

  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84.5210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

  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

  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

  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xx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

  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3

  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xx委员会提起xx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xx协议效力及xx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xx委员会提起xx。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xx委员会与上海xx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xx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xx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xx机构仅此一家,另一xx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第三条规定,“xx协议约定的xx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xx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xx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xx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该xx协议有效,上海xx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xx委员会提起xx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

  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xx协议效力及xx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xx委员会提起xx。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xx委员会与上海xx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xx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xx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xx机构仅此一家,另一xx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xx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解释第三条规定,“xx协议约定的xx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xx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xx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xx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xx机构。

  该xx协议有效,上海xx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委员会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6

  第三人:xx女住址

  原告:xx住址

  被告: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

  原告xxx因不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xx】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xx

  1、第三人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2、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具状人: xxx

  xxx 年 xx 月 xx 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7

  答辩人(本案被告):xx市xx机械厂。

  住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厂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xx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总经理。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x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本案诉争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铸铝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约加工,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0万元。xx年8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铸铝毛坯2800件,经被告加工后,于xx年8月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废品退回给原告。交货时,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收妥入库,但原告并无即时向被告支付加工款。20日后,原告却口头通知被告,说明发现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诉争合同。

  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检验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报告,如果确系被告过错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有提供。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机械厂

  20xx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8

  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xx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xx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xx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xx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9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 0)楼 第 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本案发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之父母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健全,其各种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其人身、财产和精神上均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和爱护。然而被答辩人之母却没有尽到其应尽之职责,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对小孩玩耍的范围和玩耍的对象均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如此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置于 广场内的离心风机为经检验质量合格之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且该风机的风扇外设有防护罩,并非像被答辩人所称"裸露在外"。此种小型离心风机的制动原理非常简单,功率一般不超过750W。也就是说,小型离心风机并非高压高功率的危险设备,使用起来就类似于日常小家电。很显然,对于这样一台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电器,并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致害危险,答辩人因此无需对其"特别"关注以防止安全事故,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说,即便如被答辩人之父母所述,在离心风机上贴上"危险"、"小心"等字样的警示牌,对于年幼的、不识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虚设。而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触摸转动中的风扇可能产生何种危险,属于常识,无需提示。事实上,具体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型风机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导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无知行为和小孩父母对孩子行为的放任和不关心等不作为行为。而答辩人在广场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将被答辩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J)6)条为"参照"之依据,而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并非劳动者,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0.10关于肢体损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被答辩人经鉴定机构检验为"右手掌尺侧可见纵行疤痕,右无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节屈曲挛缩畸形,功能丧失",显然达不到评残标准。故此,请求法庭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均不予确认。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答辩人已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本案发生后,被答辩人之父母经常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闹事,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结合人道主义关怀之精神,答辩人支付了1 0元予被答辩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够就此终结。不料,被答辩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辩人经营场所向顾客和设备淋粪便的野蛮、荒唐之举动,造成答辩人数台机器设备受损。此案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10

  答辩人:

  男,汉族,50岁,现住xxx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xx)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xx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xx)的钱啦,在xx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xx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xx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xx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xx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 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xx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xx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xx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xx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xx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xx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